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该条例还专门作出了列举规定六项规定,力求将公共利益的概念具体化,如为了国防外交需要,为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为了公共事业需要,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为了旧城区改建需要等等。
但在现实中,有些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房屋征收,征收后却进行非公共利益建设,这该如何维权呢?
如以建学校、医院或者美化环境等公共事业建设的名义征收,实际却进行了商业开发,此种虚构公共利益项目进行的行政征收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返还被征收的财产。
实践中,征而不用或者征而他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私有财产,因此对于征收目的不正当,或者隐瞒真实目的的征收,应当确认政府在征收2年后未使用或者征而他用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征收人有权请求征收人返还被征收的财产,由征收人作出是否返还被征收财产的决定;如果征收人拒绝返还被征收财产,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要求征收人额外补偿适当费用。
此外,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征收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则被征收人可以不同意征收,不签订征收协议,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遇到了征收补偿问题,欢迎向我们提出问题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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