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组书记胡志强(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志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强在任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咸阳市委副书记,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本人或通过配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 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编 辑:郎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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