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成型是以唐《永徽律疏》为标志性,后代历朝编纂的整体性法典如《宋刑统》、《元典章》《明律集解》《大清律例》等内容虽有差异繁简之别,但体制相去不远。尽管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征是刑民不分,但透过唐宋明清的债务法律比照,可以管窥先辈对于借贷管理的思考和演变。
第一阶段:唐宋
《唐律-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
意思是借贷财物的,属于私法管理。当事人自由立约意思自治,官府不介入不干预,但是月息不得超过六分,当利息达到本金的2倍时,利息封顶。倾家荡产都不够还的,以债务人家中所有男性人口为极限,合法受债权人奴役,通过劳务偿还,但债务人对劳务行为不得采取“复利”计算。
《唐律-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读pi,三声。量词。用于计量整卷的绸布,或用于计量马、骡等)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赔)偿。”
意思是欠债不还的,属于公法管理。实施肉刑和罚金刑两种处罚。按照数量和拖欠日期实施鞭笞或者杖击刑罚,最高杖击60下,此外,除了还本还要赔偿债主。
宋代,《宋刑统-杂律》的借贷法律规定则完全原文沿袭了《唐律》的规定。
第二阶段:明清
明代对债务管理则细化许多。《大明律》:“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相比唐宋的六分月息,明代以三分为上限,大大减轻了债务人负担,且达到“一本一利”后停止计算利息,如何理解“一本一利”?《大清律》这样解释:“如借银一两,按每月三分取利,积至三十三个月以外,则利钱已满一两,与本相等,是谓一本一利。虽年月之多,不得复照三分算利,即五年十年亦止还一本一利,此债当取利之限制也。”
不仅如此,对于欠债不还的行为,明代规定“其负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清代《大清律例》对“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和“准折人妻妾子女”的刑事处分完全和《大明律》一致。
和唐宋相比,明清借贷管理有以下六方面特点:
一、明代已经开始使用同一铸币作为流通,所以借贷关系以货币而不是实物结算;
二、同样采取笞杖刑罚,但是量刑有所降低;
三、同样规定打完后还要还本归利;
四、由唐宋的最高一本二利降低为最高一本一利。
五、明清对高利贷者设定了刑罚,“违(超过上限收取利息的)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六、对欠债不还,如果债权人实行私力救济,比如强抢人口、牲畜、田产的,将受到严厉惩罚,这是唐宋律法所未见。如《大明律》“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一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第三阶段:民国至今
民国时期,大理院《判例》第二编债权,则颇有一脉相称的规定:“凡约定利率未超过每月三分者,不得谓之无效。”“《现行律例》原有应付欠息不得超过原本(即一本一利)之禁令。”
到今天,我国法律对债务行为比之古代,有何异趣?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意思是,年利率在24%(月息2分)以下的法律绝对保护。年利率在36%(月息3分)以上的,法律绝对禁止,借款人可以申请返还。在月息2-3分之间的属于市场利率、意思自治区间,法院可以立案受理并协调执行。
更有意思的是民国《现行律例》规定:“父债子还系指父死后而言。若父尚生存而其子已经分财异居,则除其子表示承任外,对于其父之债务,非当然偿还责任。”
意思是父亲欠了钱,只要生前和儿子分了家,就能切断债务联系,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可以把9处房产都给儿子,自己留1处居住。
到了今天,我们又是如何规定呢?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儿子继承父亲财产的话,必须同时继承父亲的债务,但是债务义务不得大于财产权利。反过来,儿子放弃继承父亲财产的同时也就没有了债务的继承。
比较下来,真是“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社会的进步也体现在法律演变的点点滴滴。
第一、债务违约从肉偿到不及人身权的文明演变。债务违约由古代的公私不分,变成了今天的追究民事责任为绝对主导。由古代的肉刑惩处且逐渐减轻,变成了今天的自由刑惩处。由古代的还不起就卖身为奴,变成了今天的“欠债还钱”不还命。体现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思想。
《刑法》对欠债不还的惩罚已经相当谦抑,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借贷利息体现对高利贷和利滚利行为的严控思路。由唐宋的最高6分,一本两利,到明清、民国的最高3分,一本一利,再到现代的控制高于2分,严禁高于3分,体现了对借贷行为的合理规制。
第三、对债务继承问题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有财产权利则产生偿债义务,父债未必子还,而是谁继承谁偿还,既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障,又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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