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不参加继续教育,还能从事会计工作吗?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职工取得的生育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家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4、国地税合并了,原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5、增值税零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需要进行零申报吗?
根据《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违规零申报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期有收入无应纳税款办理零申报,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会受到税务的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