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近来被网络热议的“女律师在派出所遭脱光检查”一事,在当事女律师和当地公安机关做出各自不同表述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在依法向广州市公安局了解核查有关情况、调看事发现场视频后,对外发布消息称,根据现场视频,华林街派出所民警在孙世华律师办理业务期间存在行为失范、态度不当、语言有失文明等情况。从这些表述看,广州市律师协会也避开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女律师遭脱光检查”。但又耐人寻味的在调查结果中称,民警行为失范。这不仅让人要问,什么样的举动才算失范,而律师协会有权对民警的行为定性吗?
青锋注意到,在广州市律协对外发布的信息中称,“现暂未发现存在殴打羞辱孙世华律师的行为”。这里的用词很巧妙也很注意遣词的准确性。女律师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文章称,“被要求脱衣服接受检查,裸身过程持续20分钟左右,并按照要求进行拍照、打指模和验尿”。除了早前公安机关回应说,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询问调查等工作,没有对女律师孙世华所说遭脱衣检查外,这是第二个司法部门在发表的经调查后得出的结论中,再次回避遭脱衣检查。这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对于这样一个是或者不是两个选择中只需选择一个就可以给出答案的问题,为什么都这么讳莫如深?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据有关司法解释,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由此可见,假如真如女律师孙世华所说遭脱衣检查长达20多分钟,那是否可以涉嫌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来定性呢?据说,有关法律明确,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恐怕就不是什么“行为失范”了。
人们似乎还注意到另外一个问题,说是女律师等涉嫌在派出所拍照。而据有关规定,派出所不允许拍照。因此,孙世华等才被传唤到办案区。但仔细研读此前有关报道,我们可以看到,有关孙世华等三人被带入办案区,是“孙世华以查看民警身份为由,伸手拉扯民警挂在胸前的警察证”。而“张某洲用手机在派出所内拍摄警务工作,并与梁某基一同起哄吵闹、辱骂民警,经民警口头制止仍不听劝阻、继续拍摄”。在此情况下,“孙世华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带入办案区。这里所说拉扯民警挂在胸前的警察证是为了查看真实性,还是闹事,这需要公安机关定性。但从报道所述看,孙世华不存在拍照等行为。此外,《律师法》中有“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这样的字眼,那在孙世华律师只是拉扯民警挂在胸前的警察证,在没有弄清是否与女律师所称“一名警察将自己的工作证甩向她,孙世华随后举手遮挡”谁说的更符合实情,难辨真伪的情况下,正在执业过程中的律师是否可以被传唤?这要由权威部门给出定论。
对于“行为失范”,究竟是什么意思,到底有什么含义,青锋在网络上查了一下,发现只有这样的解释,说是“学生在学校生活环境中表现出的各种不良适应的表现,起源于个人,思想 、 品德 、教育 不良反应”。而单一考究“失范”一词,网络上有解释称,“字面意思解释为不规范,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或者“词义扩展为失去规范”。那作为律师协会,以“行为失范”来表述“女律师遭脱光检查”一事中民警的行为,到底是要表示什么意思?这字面上看似严谨的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又是以那个法律、那条规定给出的定性?更让人不解的是,律师协会有权对民警的行为做出定性吗?
细心的读者还可以注意到,广州市律师协会在对外发布的回应中称,广州市公安局向本会表示,将始终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这话说的一点没错,依法应该就是这样的态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在回应中还称,“该局表示对该事件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那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广州市律协所称“行为失范”,是不是某些部门的“探空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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