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受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贾学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缴赃款,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学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鲁AS918W的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车牌号为鲁JK5566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依法没收,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查封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4号鲁商泉城中心城市广场C号楼1-517、1-518、1-519、1-520、1-521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的91.9%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应依法追缴款项的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学英当庭表示不上诉。
多次收受贿赂,事后打假借条掩盖
2016年12月16日,正在地市参加活动的贾学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随后,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交通厅原厅长贾学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学英决定逮捕。该案经指定管辖,交由青岛市检察院侦查办理。
贾学英今年已64岁,曾担任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一职多年,2006年12月他离开泰安,出任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后于2007年3月任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13年2月,他卸任省交通厅厅长一职,出任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办案检察官介绍,2004年,在东平县投资食品公司的贾某,因时任泰安市市长的贾学英多次去检查指导,彼此开始熟悉。后贾某又投资电动汽车制造,已调任省交通厅长的贾学英,正好帮上忙。
为感谢贾学英,2007年,贾某第一次送了20万现金,之后陆续给贾学英送钱送物。
2011年,贾学英以儿子用钱之名向贾某借钱。贾某说,借什么借,孩子用钱,我出就是了。贾学英则提出,直接给钱风险太大。后来,贾某给贾学英儿子做了一个虚假聘书,聘为自己食品公司副总裁,年薪60万元,并付给其4年薪酬240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贾学英通过家人或让其直接转账,收受贾某45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
许多利益都是交换得来,只是,有的见不得阳光。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贾某的食品企业需要贷款时,贾学英现场办公,帮其顺利争得贷款;贾某的电动汽车企业原本在广州,后想在山东发展找到贾学英,贾学英给相关地市打招呼,帮助其顺利收购相中的企业;新企业成立后,贾学英以带队参观、给有关部门和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贾某企业打开销路。
贾某则送给了贾学英共计875万余元的财物。贾某坦言,送钱就是为了感谢贾学英的帮助,还为了处好关系,有事再找他。
两年7次,收受同一老板685万元
明知企业材料有假,仍然积极予以推荐
冤有头,债有主。贾学英四处找人要钱,事出有因。
从2001年开始,贾学英与一女人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贾学英供述,2009年下半年,该女以到纪委举报为名,先后让贾学英为其购买5间商铺,总价款1300多万元。
贾学英自己哪能拿出这么多钱?他又怕出事,因而非常苦恼,没有办法,只好找熟悉的企业家出钱,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2010年6月,贾学英亲自跑到兰州,找到正在投资工程的李某,说自己上了一个大当,有苦说不出,要借500万元应急。
在一审开庭庭审时,贾学英在当庭陈述中说,在政治生涯后期自己放松了要求,私心膨胀,侥幸心理作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渊。对党不忠,败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对父母不孝,给家人带来了伤害。
贾学英感谢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给予的关心和帮助,表示真正感受到了检察官、法官的严格执法和文明办案,表示真诚悔罪、认罪,愿意接受法庭判决。
贾学英简历
1973.09-1975.08 菏泽师范学校学生;
1975.08-1976.12 鄄城县闫什口公社刘垓工作组副组长;
1976.12-1979.05 鄄城县县直机关团委书记;
1979.05-1980.09 鄄城团县委副书记;
1980.09-1981.04 鄄城县吉山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1.04-1986.07 鄄城县吉山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4.09-1986.07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学员);
1986.07-1987.01 鄄城县经协办主任;
1987.01-1991.06 鄄城县委副书记;
1991.06-1993.01 郓城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1-1994.06 菏泽市(县级)委副书记、市长;
1994.06-1995.11 菏泽市(县级)委书记;
1995.11-2000.12 菏泽地委委员、菏泽市(县级)委书记;
2000.12-2001.01 菏泽市委常委;
2001.01-2001.02 泰安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1.02-2002.12 泰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02.12-2003.02 泰安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3.02-2006.12 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07.03 山东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07.03-2009.07 山东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9.07-2013.0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3.02-2017.01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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