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总督、巡抚是省一级的最高长官,集地方行政、司法、军事等权于一身。督抚起源于明朝。清朝建立之后,因政治军事的需要,全面继承了这一制度。
清初,顺治朝共设有十五个总督。分别是直隶总督(驻大名)、山东总督(驻青州,后改驻济南)、江南总督(驻南京)、山西总督(驻太原)、河南总督(驻开封)、陕西(驻汉中)、福建总督(驻漳州)、浙江(驻温州)、江西总督(驻南昌)、湖广总督(旧制春季驻荆州,秋季驻武昌。后曾长驻荆洲,最终专驻武昌)、四川总督(驻重庆)、广东总督(驻广州)、广西总督(驻梧州)、云南总督(驻曲靖),贵州总督(驻安顺),全国形成了十五总督并设的局面。
到康熙年间,经过合并裁撤,到康熙四年十五总督改设为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福建、浙江、山西陕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九总督。
至康熙末年形成了两江、川陕、闽浙、湖广、两广、云贵等六总督的格局。经过这次调整,清朝初步确立了两省设一总督的格局。
到乾隆二十五年的时候,又恢复四川总督,改川陕总督为陕甘总督,增设直隶总督。此后历经嘉庆、道光、咸丰三朝基本无变化,最终形成了八总督格局,即湖广、两江、直隶、四川、两广、云贵、陕甘、闽浙总督。另外在山东济宁设立河道总督,总管运河黄河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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