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时期的黄花梨镶楠木瘿面小画案,夹头榫、刀牙板形式,长88宽57.5高78厘米,估价450--550万,最终1426万成交,反映出市场对拍品的强烈认可。在一片赞美声中,唯一能听到的杂音就是关于画案这个称谓。
有人认为:88厘米的案面实在不够长,史上还没见过这么短的画案,57.5厘米的尺寸似乎也达不到画案的宽度,按业内不成文说法:宽度超过65厘米的案子方可称为画案。无论怎样,从实用角度来看,案子甚至摆不下幅面稍大一点的画作。
更有人明确指出,这是一张酒桌,理由之一就是现存于湖州市博物馆的陈梦家先生旧藏——明黄花梨嵌影木面夹头榫酒桌。陈氏酒桌长79.5宽57高76厘米,尺寸与小画案非常接近。在博物馆官网上还作了说明“酒桌又名肴桌,古代厨师为客人供应食品的家具。长方形,较画案和书案要短。”我们知道,酒桌的特点是矮而窄,76厘米高度的确不高,但57厘米的宽度却绝不算窄,因此,酒桌一说也略显勉强。
而与实际最为接近的器型,或许应当是半桌。王世襄先生曾专门研究过半桌的尺寸,其结论是“可知其长度约与八仙桌相等,宽度则超过半张八仙桌,这与北京匠师所谓的‘半桌’大小符合”,又在《明式家具研究》中例举了七个实例,其中有具体尺寸的五件,平均案面长宽比为1.5386,与此小画案的比值1.5304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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