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酒驾入刑五年盘点,醉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同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至今年五一正好五年。对于普通酒后或醉酒驾驶的处罚,大家都已经比较明晰。对于因醉驾肇事导致重大伤亡的,将会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期每日一解就一起探讨醉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蚂蚁刑辩观点】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没有疑义,2009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该罪,则常常引发很大争议。
首先,关于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属于一次撞击,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达到了《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样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关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所以,醉酒驾车肇事,仅发生一次性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对于一次冲撞有多个撞击点的情形,则需要根据控车能力、其他违法情节,并结合行为人主观意识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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