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延边州14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延吉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行政相对人杜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珲春市春化镇东兴镇村非法破坏6268平方米林地修建4个池塘养鱼。对此珲春市森林公安大队受珲春林业局委托,对杜某作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缴纳43876元的行政处罚。杜某缴纳部分罚款,仍有38876元未缴纳,且未将林地恢复原状。珲春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杜某缴纳剩余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林地原状,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珲春市林业局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承担被毁林地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据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今天的判决是对林地的保护。对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我们应给予支持,让被诉行政机关继续执行法定职责,消除侵害后果,还一个自然的生态环境。”延吉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相根对记者说。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和保护力度,2017年5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到延吉市法院和敦化市法院管辖。为了起到集中震慑效果,7月2日,延吉市法院决定集中公开宣判这14起公益诉讼案件(延吉市法院审理9件,敦化市法院审理5件)。
当日,延吉市法院依法对被告珲春市林业局、龙井市林业局、敦化市国土资源局等9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依法宣判,责令被告继续履行《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对被破坏林地恢复原状的监管职责。
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即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刘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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