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只要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闻,《未成年人保护法》总是大家攻击和发泄的对象,是否可以根据大家的意愿,在下次对该法进行适当修改,真的太多丧尽天良的犯罪者因为未成年的身份而减轻和逃脱制裁。
未成年人确实应该收到保护,对这个群体而言,他们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是还需要保护和教导的花骨朵。每个人都有义务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到侵犯,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初衷。
这里应该明确收到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群体中那些杀人强奸的暴力罪犯,不配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
现在又有一个小女孩收到了严重伤害,可是却因为罪犯未满14岁而无法刑事立案。
伤人者黄某时蓄意伤人,准备了很久,有预谋有计划,还企图强奸,要不是女孩趁机逃走,这可能就是有一个谋杀案件了。如此清晰的犯罪事实,却只能民事诉讼!那这个小女孩的谁来保护,这样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更多的校园暴力和蓄意伤害?只要没死就可以逃脱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五十四条确实应该修改了,杀人者暴力犯罪者为什么要保护,又不是三岁的小孩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而第五十五条,是否应该改成保护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受害者,伤人者则根据情节轻重来判断是否需要在案件中尊重他们的尊严。
回到湖北孝感这个案件
公安处理是根据《刑法》依据来做出决定的,那就意味着,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因此逃过了刑事处罚。可是要知道,刑事案件比民事要严重多了,大多是伤人和杀人事件了。《刑法》在这个相关规定中是否也要改一改,情节严重的不免除刑事责任,也要加重对监护者的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来应该保护未成年不受到伤害,《刑法》本应该惩罚那些犯下刑事案件的罪犯,可是未成年人却是例外。不当之处是否应该修改?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保护每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惩罚违法乱纪的罪犯,在这个恶伤害案件中,受到保护的难道不应该是这个小女孩吗?可是她真的有感受到法律对她的保护吗?她可以看到对她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吗?她以后会留下心理创伤和阴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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