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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打击传销行动持续深入展开
廊坊开发区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成立了打击传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
据悉,廊坊开发区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台账,深入10个村街5个社区走访盘查,大力宣传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累计发放宣传单2600余份,悬挂条幅600余条,使传销危害尽人皆知,形成了对传销行为人人喊打的氛围。与此同时,还建立专职和兼职打传队伍16支,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形成打击传销的快速反应体系。
截至目前,廊坊开发区共清查10个村街、5个社区,累计清查出租房屋民宅3369余户、宾馆398余户,捣毁窝点1个,抓获传销人员16人,教育遣散传销人员数16人,网上录入传销人员15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62人次,非法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大城县打击传销宣传活动走进社区
近日,大城县打传办工作人员联合县工商和食药监局、城区办开展“远离传销、创无传销社区”宣传活动,引导居民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
在该县凯达、怡景等社区,工作人员向居民发放拒绝传销宣传材料,为社区居民讲解传销的危害及违法性,让社区居民了解如何识别传销行为,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居民群众举报传销行为,引导其自觉抵制传销,主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此次活动共悬挂宣传布标10条,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发放印有打击传销宣传标语的手提袋、扇子等宣传品500佘份,接待居民咨询50余人,为创建“无传销社区”打下了基础。
知识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完)
来源:廊坊日报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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