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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这些起诉条件你必须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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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发展集中体现了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变化,相比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入门门槛较高,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因此,为有效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起诉条件你必须知道。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个起诉条件属于提起诉讼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在三大诉讼中都有类似的要求,但对于行政诉讼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必须予以认识。

诉讼请求

行政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特定性,既是对实体权利提出的要求和主张,也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某种判断的要求,常见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撤销之诉、确认之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和行政附带民事之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也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否则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想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必须明白行政诉讼案件到底审查什么。

以下内容敲黑板:

任何诉讼案件审查的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还是法律关系!

再通俗点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审查的就是当事人各方有什么权利,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法律关系的载体体现为民事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行政行为,民事诉讼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认定和判断,主要在于定纷止争;刑事诉讼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主要在于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在于司法审查。

所以,行政案件中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应该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诉讼的重中之重,核心内容,行政诉讼就是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到底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呢?这就涉及到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概念——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一个概念,它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保护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向的是行政行为,即诉讼标的适当性问题。《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通过概括列举和排除方式确定了具体的受案范围。

1、可以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不予受理的案件

目前行政诉讼法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列举排除。

从实体上是通过对不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进行明确限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仲裁、调解、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从程序上是通过对不符合提起诉讼的程序要件加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从上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主体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职权的行使;

三是,针对是特定的人和事;

四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不利影响。

从受案范围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诉讼主体的资格同样属于有效提起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起诉条件。

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包括原告资格和被告适格两个方面。

1、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由此可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自己行政行为的原告主体;第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行政行为侵犯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事项,侵犯的是原告特定利益。

在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存在的情况下,特定权利承受人可以通过原告资格的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此种情形下,已经不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列为原告,承受其权利的公民近亲属、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被告适格

被告适格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活动的资格。被告适格问题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适格的被告应该是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职权,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间。一般的起诉期限分两种:一是,直接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是,经过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且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提起诉讼。

实践中还有些特殊的起诉期限须注意把握:

1、《行政诉讼法》除规定直接起诉的期限外,还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的应此规定计算起诉期限,如《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则应该按照3个月计算起诉期限。

2、耽误起诉期限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前置程序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存在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在寻求救济之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规定,对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在未先行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则上,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为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在特殊情形下先申请复议则效果更佳。因此,法律、法规对部分专业性极强的案件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来源:法政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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