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强奸案中客观证据的审查要点
----《物证检验报告》的数理分析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行为人手段上使用肢体暴力,对象上针对完全陌生人的强奸案件逐步减少,而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比重在不断提高。而在这类强奸案件中,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分析证据,进一步论证“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裁判机关进行事实认定的难点所在。当然,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比如案发前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碰面情况、被害人性格等等,案发时着重审查被害人的意识清醒程度、犯罪嫌疑人有无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被害人有无反抗、褪去衣物的过程、性爱的姿势等等,案发后着重审查被害人的报案动机等等。
在 “醉酒”型强奸案件中,对案发时被害人意识清醒程度的事实认定上,在案证据除了被害人陈述,往往是结合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中有关被害人体征表现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推定得出。带着依据上述证据在该类事实认定上是否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以案发后被害人的血检报告为基础进行半定量的数理分析,为审查判断案发时被害人的意识清醒程度提供更加客观的依据,便于更加准确地认定案发时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反抗可能性。
一、基本案情:
(一)某年某月某日凌晨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客人)趁被害人李某某(KTV陪酒公主)醉酒意识不清之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二)《物证检验报告》:送检的XXXX号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晚上陪客人喝了10瓶左右啤酒(规格:330ml小瓶装、4.3%酒精含量)。
(四)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自己的酒量不好。
二、争议焦点:
案发后被害人血样鉴定没有乙醇成分是否能够表明案发时其没有醉酒(意识不清)?
人体在摄入酒精性饮料后,是否能够导致醉酒从而意识不清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三:1.酒精摄入量;2.摄入的酒精量引起的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变化;3.酒量(人体分解酒精的速率)。
如下图:
问题1:《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血液中无乙醇成分,被害人案发前饮用啤酒数量的陈述是否真实?
从酒精代谢的数理角度来讲,成年人1kg体重成年人1kg体重在1h内可以通过肝脏氧化处理掉100mg左右纯酒精。案发前,被害人饮用的小瓶装啤酒规格系330ml(听装规格),酒精含量为4.3%,即每瓶啤酒中的酒精含量约为11g左右(酒精密度为0.8g/ml),如其所述摄入了10瓶左右啤酒为真,则其摄入的酒精含量大约在100g左右。作为体重在50kg左右的成年女性,在1h内可以分解5g左右纯酒精,则按照一般成年女性的酒精代谢速度,如果饮用10瓶上述规格啤酒而之后进行血检测出其血样内无乙醇成分,则一般情况下大体上需要20小时左右。
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饮酒时段为某年某月某日22时许至0时许。其次日6时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接着在第一时间到医院抽取血样。后血检测出血液中没有任何乙醇成分。显然,在饮酒时段至抽取血样时段这7~8小时左右时间内,是不可能完全分解掉10瓶啤酒中含有的100g左右酒精的。换个角度来讲,如果能够分解掉该100g酒精,则证明其酒精分解能力异于常人,便不存在该酒精摄入量下造成醉酒的可能性。
因此,被害人关于案发前饮用10瓶左右啤酒的陈述,证明力较低,实际酒精摄入量存疑。
问题2:被害人到底喝了多少?
在饮酒7~8小时之后,抽取被害人血液样本送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其血液内无乙醇成分,同上述分析,可得出其摄入的酒精含量大体在40g左右,即案发前其饮用的啤酒大体上在4瓶左右。那么带着饮用4瓶330ml,酒精浓度4.3%的小瓶啤酒(听装规格)是否能够造成人体意识不清的疑问,我们继续下面的分析。
问题3:4小瓶啤酒客观上是否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醉酒从而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
事实上,饮酒就会醉酒,随着摄入酒精量的增加,醉酒程度上逐步增强。因此只有对醉酒程度进行准确判断,才能作为推定被害人意识不清从而丧失反抗能力的基础。
而醉酒程度完全取决于大脑的中枢神经细胞的酒精浓度。但是实际上是不可能测出脑内酒精浓度的,可是由于酒精会均匀分布于全身含有水分的各个组织内,在饮酒后经过一定时间人体内各组织的酒精浓度会变得相等,所以关于脑内酒精浓度可以通过测定血液中的酒精浓度(BAC%)得知。
一方面,由表1可见,一般人饮酒后达到行走困难,意识浑浊的程度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BAC%)数值要达到0.25~0.35的范围,根据表2进行折算,需要饮用10瓶以上酒精浓度达到4.3%的啤酒。因此,被害人摄入的啤酒数量不可能达到其自述的10瓶左右。
另一方面,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其真实饮酒量在4瓶左右(与犯罪嫌疑人相关供述:5、6瓶及证人相关证言:5瓶左右能够形成相互印证),而在饮用4~5瓶左右啤酒后,对应阶段为微醉期,人体表征上体现为脚下发飘等等,客观上确实呈现出了一定的“醉酒”状态,而这种外显的“醉酒”状态,显然更容易被“捕捉”,以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形式予以固定,从而作为推定被害人因为醉酒导致意识不清、丧失反抗能力的基础。但是,结合对《物证检验报告》的数理分析可见,对于意识清醒程度的判断,仅仅依靠外显的人体表征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得出唯一性结论的,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意识不清的认定上应当更加慎重。
问题4:被害人酒量如何认定?
本案中,第一,被害人陈述了自己饮用一定量白酒、红酒、啤酒后的“醉酒”表征(比如:头晕等等),但是就饮用同一种类的酒精饮料后的“醉酒”表征前后矛盾,无法判断其真实酒量;第二,以上文分析其饮用4~5小瓶啤酒所含酒精量为基础,将被害人自述同等酒精摄入量下的“醉酒”表征(如:醉了,头晕等等)与客观上的对应表征(脚下发飘等等)进行比对,可见在同样的酒精摄入量下,两表征间又并未出现显著矛盾。因此,在该种程度的酒精摄入量下,被害人酒量决定了造成其醉酒丧失意识清醒的可能性较低。
三、结语:
“醉酒”型强奸案件难在事实认定,而非法律问题。对于如何认定被害人醉酒程度是否达到了意识不清这一事实问题上,无论是依据证人证言还是监控录像,都是以酒后人体表征的基础进行推定,这种推定实际上无法解决如何将人体表征与意识清醒程度进行客观匹配的根本性问题。既然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便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这是经验法则运用在该类事实认定上存在的短板。而对属于客观性证据的《物证检验报告》再进行客观上的数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相较于其他证据形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显然证明力应当更高。当然,对准确判断被害人酒后是否意识不清丧失反抗能力的事实认定上,还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文仅针对《物证检验报告》提供了另一角度的审查思路,供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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