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为后人总结的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元朝地图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四等人制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人和汉化的汉人。
鲁迅在《花边文学·北人与南人》写到:“因为南人是汉族人中最具民族气节的群体,具有较强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去抵御外族入侵的,因此最晚被南宋与蒙古蒙古人用武力征服,这使得蒙古人灭南宋之后大规模地屠戮南方汉人,由于投降得晚,南人被蒙古人利用的价值最小,因而地位也最底下。”
元朝疆域
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区别很大,比如元朝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
在比如在科举的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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