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交通肇事)
陈某驾驶小车途经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某路,碰撞行人林某,造成当场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鉴于当事人双方经过司法机关的前期刑事和解工作,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福鼎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
经 过
Part
1
在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基础上,我们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举行公开听证,充分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特别是针对被害人家属,对一旦赔偿达成谅解,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表示了不理解,需要做过细的解答。且当时保险赔付未到位,嫌疑人一方也误以为取保了,就没事了。双方都有着“钱能买刑”的误区。
2
公开庭审
而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家属对赔偿态度很积极,全家一直在四处筹措自付赔偿款额,已经赔偿给被害人一方的客观情况,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如果能够取得害方谅解,宣告缓刑的可能性较大,诉讼过程中已无羁押必要性。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我们主动召集当事双方家属及代理律师,原公安承办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检察官,保险公司理赔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同时,我们还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化解疑虑。
敲 黑板! !
针对当事人各方存在的“钱能买刑”等错误观念,我们主动释法:
一是刑事和解正是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以保护被害人为核心理念,通过有效的调解,达成民事上的赔偿与谅解,使国家公诉权力、被害人损失弥补、加害人赔偿体现悔罪三者之间有机协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不是站在哪一方的立场,而是依法充分履职的体现,比之简单的关押与判刑,能够更好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的良法善治的充分体现,不必要的羁押,不但无助刑事诉讼以及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还浪费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
三是取保候审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民间误认为“放”了就没事,取保还要候审,国家公诉、刑事审判的程序还依然要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非因为过程中的“放”而消失,也不是判决入狱是刑事案件唯一的处理出路。最终的刑事处理还是要综合全案案情、嫌疑人或被告人悔罪表现、被害人一方谅解情形等而作出适法的解决。
针对保险赔付金到位问题,我们邀请到场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说明保险赔付流程,打消了被害人家属的顾虑。更是对当场听证中的释法说理的接受、对检察办案公信的认可,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了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充分谅解的基础上,我们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办案单位采纳,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其积极配合诉讼活动,随传随到,被害方家属亦无上访、投诉行为。福鼎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检察官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找准案件症结,充分运用释法说理,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在押人员的权利救济得到落实,又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做到了“案结、人和”,同时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结果印证了该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准确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充分统一。
关于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的释法说理,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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