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及地区有不同的专有词汇来表述,如在我国香港、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地称为“放债人”,在南非将其称为“信贷提供者”,在美国称之为“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
1、放贷人资格准入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放贷人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不适合的放贷主体。我们以南非、香港、印度三个国家及地区的排除规则为研究,总结出被排除的不适合放贷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不适合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经法院认定不能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因诈骗或不当使用单位资金而被政府机关或所在公司开除的自然人。近10年内有犯罪行为(仅指盗窃罪、欺诈罪、伪造罪、运输伪造文件罪、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等被判处监禁的)自然人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或公共性组织、银行及分支机构、地区性农村银行、合作银行、储蓄互助社协会、其它正规性金融机构。
>>第二类,发放不适当款项的放贷人。
这里所指的不适当款项包括:雇主发放给雇员的贷款;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做出的贷款;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退休金、公积金等所发放的贷款;政府依其职权发放的贷款;不以放贷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其经营业务过程中发放的贷款等。
2、放贷人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国外放贷法律制度都将登记注册作为放贷人从事放贷业务的先决条件。在南非就专门成立了国家信贷监管委员会负责放贷人的登记注册工作;香港、英国、日本等地,放贷机构为普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金融监管机构,其中香港是由政府公司注册处负责登记工作,该机构是香港财政司下属机构;英国由公平贸易局负责管理,日本由内阁总理与督导府县知事负责管理;在美国,登记注册的职能不由联邦政府统一行使,而是由各个州自行决定登记注册机构。
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放贷人须按法定程序申请执业资格。在香港,符合法定条件的放贷人必须向政府公司注册处处长申领放贷牌照获得持牌人资格。申领时需提交申请书和与自身放债业务相关的陈述书。获得牌照后,放贷人应按照牌照上授权的放贷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经营的地域区间开展放贷活动。
在南非,当放贷活动满足法定的条件时,准放贷人须注册登记获得合法的放贷资格,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督。此标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由放贷协议的数量来判断。南非《国民信贷法》规定,当放贷人个人拥有或与其它关系人共同拥有100份以上持续性的放贷协议时,必须进行放贷登记。其中,“关系人”的范围涵盖了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配偶、生意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于放贷人的利益关系人。
第二,由放贷协议中的债务额度来判断。该债务额度至少为50万兰特,也就是说当准放贷人拥有大于或等于50万兰特的债务额度时,须向国家信贷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为合法放贷人。此外,南非规定放贷人只能用自己的名字进行登记,以确保放贷人的信息准确度和真实度。
日本放贷人申请执业资格的条件之一是放贷人须保证自身的净资产额达到一定的数额。2008年日本《贷金业法》修正案将这一额度由原来的500万日元提升至5000万日元,且这一条件在放贷人整个从业期间都必须满足。
另外,在英国、马来西亚两国,注册申请执业资格的放贷人必须参加资格测试,测试结果合格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该测试从放贷人行为能力、道德品行、对行业法律和规则的学习情况等各个方面判断其是否为合格的放贷人。
此外,域外部分国家立法中还要求申请注册登记的放贷人需交纳保证金。其目的是为了制约放贷人的从业行为,防止高利贷的产生,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缴纳的标准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规定保证金数额,如新加坡立法中就要求放贷人缴纳20000新元的保证金,印度卡纳塔克邦设定的保证金为5000卢比以上5万卢比以下;另一种是将保证金和放贷业务挂钩,如印度喀拉拉邦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设置为放贷数额的1%至8%。但数额须在5000卢比以上,最高不得超过20万卢比。
美国《放贷真实条例》中要求放贷人必须遵守信息披露的业务规则,要求放贷人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时,必须公开真实准确地表述放贷条件、利息成本信息,包括首付款、融资总额、融资费用额、计划偿还债务的付款次数、数额和合理的日期、违约费用等。借款人享有在有限时间内的撤销权,终止交易并可以取消已经承担的交易项下的义务。对放贷人设置复杂的还款方式与利息计算规则、提前还款的高额罚金、借款人承担额外的过多不透明费用、强制仲裁条款甚至提前设定不合法的资产转移文本都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3、放贷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
对放贷人实施监管有助于引导放贷人其行为。放贷监管一般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实时掌握放贷人行为是否合法,这是保障民间放贷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放贷人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对放贷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美国:1万多家放贷机构具有一定优势,融资较灵活
在美国,放贷机构很早就存在,如花旗财务公司成立于1927年。截至目前,美国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公司暨放贷机构有1万多家,资产总计超过两万亿美元。
放贷机构类型主要有:抵押贷款放贷人、汽车金融公司、助学贷款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很多放贷机构还同时从事租赁、典当业务。放贷机构的放贷对象主要有:小型商业者、专卖店所有者。希望通过融资购买大型家庭用品、改善居住条件、为小额债务再融资的消费者以及准备购房的消费者等。
几乎每个州都有针对放贷机构的法律(除阿肯色州外),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发放牌照和监管放贷机构。监管理念比较宽松:仅在州的层面上进行管制,不存在联邦管制;许可过程和检查过程都比较短,也更简便,放贷机构从申请到成立一般需要60-90天,而成立一家银行需要1年;在审慎性管制方面较弱,不限制放贷机构对单一借款人的贷款额,不限制其与会员之间的交易。
除不能接受来自一般公众的存款,在融资方面仍有较大灵活性,例如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资金。消费、商业信贷等放贷利率上限均由各州制定,判决利率通常比法定利率高出6%以上,但并未严格执行。
在国外,除了对放贷人的严格规定之外,被放贷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十分重视。
但为了获得流量和客户,某些平台正用一些“黑暗法则”野蛮发展,比如向一些数据公司大量的采购用户数据,进行电话推销,而且反复清洗过再卖给其他人,一旦逾期,催收员随意给用户亲朋好友打电话,将个人的重要信息挂在网上。这些行为在国外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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