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煤矿西井“1.8” 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寺河煤矿西井“1.8” 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1 月 8 日 22 时左右,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煤矿西井(以下简称寺河煤矿西井)井下机电二队在西胶大巷发生一起胶带输送机伤人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55.6845 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二)寺河煤矿基本情况
寺河煤矿隶属于晋煤集团,是国家“九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工业场地位于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与殷庄村之间,矿区西侧紧邻侯月铁路,距侯月铁路嘉峰车站1 公里,距阳城电厂20 余公里,并有铁路专用线直接相连。矿井始建于1996 年,2002 年正式投产,2008年改扩建(二期)工程开工建设(现为西井),2013年通过竣工验收。
(三)事故地点基本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西胶大巷距西胶胶带输送机机头 216m(第 72号架)处。
二、事故发生前企业安全管理及政府监管情况
经查,2017 年 12 月份以来,寺河煤矿西井共组织业务科室进行了 9 次安全大检查,共查出一般性隐患 95 条,无重大隐患。所查问题都已全部整改,以上检查符合有关次数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会议约 30 分钟,会议结束后,大家各自换衣服领装备入井。
17 时 20 分左右,当班 18 人坐猴车到达井下,皮带司机柴明亮和皮带拉紧司机赵国英坐在猴车靠前位置下猴车后分别到西胶机头和西胶皮带巷拉紧硐室工作。
21 时 35 分左右,西胶皮带巷张紧硐室岗位司机赵国英在工作巡检时,发现 123 号皮带架处清带器旁边掉有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赵国英感觉情况异常,于是将其捡起并立即将皮带闭锁,到张紧硐室向井上队部值班室打电话进行了汇报,队值班干部赵向东在接电话的时候,队长史圩听见电话说“矿灯和自救器”等内容,就从办公室到了值班室。
赵向东问了赵国英矿灯号码是 02001 号后安排赵国英从张紧硐室前往机头方向查看情况。
挂完电话,赵向东又安排机头司机柴明亮沿皮带往机尾方向查看情况,并要求巡查完后反馈信息。
赵向东查了一下矿灯登记记录,发现该矿灯属皮带巡检工申吉林持有。
赵向东又向北胶皮带机头打电话通知跟班干部杜少华和班长王玉东赶往西胶张紧硐室向机头方向沿线巡查。杜少华在接到通知后,叫上王玉东赶往西胶胶带输送机张紧硐室处。
22 时左右,当赵国英巡查至约 80 号皮带架处时,发现地上掉有一安全帽,皮带架上趴着一个人。赵国英由于害怕未上前查看,立即返回张紧硐室向赵向东进行了汇报。
过了一会,皮带司机柴明亮也向赵向东汇报了这个情况。
赵向东在接到井下有人遇 险的汇报后立即安排在北胶皮带机头的崔志龙到避难硐室拿上担架赶往事故地点,并安排柴明亮在西胶皮带机头等候。
队长史圩得知事故后,电话分别向矿调度室、安全部长刘军锋、安全副矿长郑建义进行了汇报。
跟班干部杜少华、王玉东在到达西胶胶带输送机张紧硐室处后就往皮带机头方向走,行走至第 72#皮带架时,发现皮带架上趴了一个人,立即上前查看,发现为当班巡检工申吉林,杜少华喊了几声,无应答,杜少华推了推他,感觉他的身体僵硬。
由于其一条胳膊卡在上皮带和托辊之间,无法将其救出,于是杜少华、王玉东立即前往机头寻找救援工具。
22 时 40 分左右,接到队长史圩电话的机电二队书记韩进喜也赶至井下皮带机头,杜少华、王玉东、赵国英先后来到机头,韩进喜组织大家到事故地点进行救援,崔志龙拿着担架也到了事故现场。
四、事故上报情况
1 月 8 日 22 时 15 分左右,井下机电二队队长史圩向矿调度室汇报:西胶皮带巡检工申吉林卡在 72 号架上皮带和托辊之间;
随后,调度员立即向调度室主任张郑波进行了汇报;
22 时 28 分,张郑波向矿长宋斌进行了汇报;
宋斌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22 时 57 分,寺河煤矿向晋煤集团调度指挥中心进行了汇报。
23 时 24 分,晋煤集团将事故简要情况陆续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煤炭厅等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5.6845 万元。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寺河煤矿西井井下机电二队当班皮带巡检工申吉林巡检至西胶大巷皮带第 72 号架有异响处,违章作业,右臂不慎被卷入运行的皮带与上托辊之间受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寺河煤矿西井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差,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2)寺河煤矿西井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未能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皮带巡检工操作规程》,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3)寺河煤矿西井机电设备管理有漏洞,对西井西胶皮带检修维护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西胶皮带托辊损坏的问题,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
1.申吉林,男,汉族,35 岁,群众,寺河煤矿井下机电二队 一班工人,当班皮带巡检工,申吉林巡检至西胶大巷皮带第 72 号架有异响处,违章作业,右臂不慎被卷入运行的皮带与上托辊 之间受伤致死,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建议: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
2.王玉东,男,汉族,40 岁,群众,寺河煤矿井下机电二队 一班班长,事故当班班组长。作为事故当班班组长,工作安排不 细致,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王露,男,汉族,35 岁,寺河煤矿井下机电二队质量标准 化副队长、机电副队长,具体负责胶带输送机检修、维护工作, 对西井西胶皮带检修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西胶皮带托辊损 坏的问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根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史圩,男,汉族,35 岁,预备党员,寺河煤矿井下机电二 队队长,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 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郭新亮,男,汉族,53 岁,党员,寺河煤矿机电管理部常 务副部长兼西井机电室主任。对西井西胶皮带日常检查不到位, 对西胶皮带托辊损坏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 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7.李永学,男,汉族,55 岁,党员,寺河煤矿西井区机电副井长。对西井机电室要求不严,对西井机电设备检查和管理工作 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寺河煤矿的处理建议
寺河煤矿西井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矿处 25 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来源:挖煤人的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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