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易说
郑州市从1995年开始推行经适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2013年元旦起停止受理经适房申请。自此,走过18年历程的郑州市经济适用房选择了“低调”退出。
在此期间,郑州市出台多项政策,来不断规范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的问题,近日有了最终定论。
在春节期间(2月14日),郑州市发布了《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的六项新规。整体来说以两个时间轴为线,画了四个标准。
因新、老政策之间的时间“断档”而导致的郑州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停摆”的问题,目前已得到解决。
【名词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解读
郑州经适房补差四标准
10%差价款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46号令,发布时间为2005年11月1日),是郑州经适房发展史中标志性的文件。
《通知》提到,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0%差价款
《通知》提到,按照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0%差价款
根据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40%差价款
根据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注意: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申请人及配偶不能再购房
本次《通知》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外,《通知》显示,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也就是说未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则不受影响。
对此有业内专业人士表示,这其实是房屋交易连续性的问题;要合法、合规,尊重历史且尊重既成事实。经适房的上市交易,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附:文件原文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大河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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