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在2016年以个人专利权评估2000万元出资,后因股东不合,在2017年以原专利权从公司撤资。会计给他说这里涉及了巨额的税收,他很不理解,一个专利权投资撤资,又没有增值,有什么税收好交的?在这里,让我们一起分析下,到底有什么税收要交的?
一、个人专利权出资要交什么税?
(1)增值税。
个人专利权出资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专利权出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缴税期限可以选择当期纳税或5年分期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个人于技术成果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除原值(即技术成果研发费用)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5年内分期缴纳。
B、缴税期限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首先需根据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次,对于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应根据“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税。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若享受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0,也不需缴纳。
二、个人专利权撤资要交什么税?
(一) 个人股东撤资是不是算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随文解读时指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撤资,其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免除了责任,所以也视为股权转让。2016年1月份,镇江地税局在对其辖管企业股权变动涉税风险应对中发现了该公司4名股东按照原投资比例55%原价撤资,遂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要求该公司对这4名股东在撤资过程中应扣缴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300余元予以追征入库。
(二)个人专利权撤资要交什么税?
(1)增值税。个人专利权撤资实质是以专利权作为支付的对价进行的撤资。若是从上市公司免征增值税,若是从非上市公司撤资不征增值税。
| 纳税主体 | 转让非上市公司(不含非法人企业)股权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 转让限售股 |
| 个人 | 不征增值税 | 免征增值税 | 免征增值税 |
| 企业 | 不征增值税 | 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 只就卖出价与“53号文规定”买入价间的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53号文规定”买入价与成本间的差额即股权收益仍然不征税 |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限售股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
(2)个人所得税。
A、若以专利权出资时选择按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已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专利权撤资时应按照“股权转让所得”项目计算撤资取得的款项与专利权评估投入价值、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B、若以专利权出资时选择按财税〔2016〕101号递延缴纳,出资时不缴纳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专利权撤资时应按照“股权转让所得”项目计算撤资取得的款项与专利权原值、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首先,专利权发生转移,需根据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次,对于撤资退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未发生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增加,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若享受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0,也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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