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于一小时内上报。对此,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被从重处罚,标准要选择处罚幅度内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然而,在严管和重罚下,山西东泰集团永宁煤业发生一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现涉瞒报现象,致使这起矿难发生1个多月一直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为此,本网对此事展开调查。
故意瞒报私下赔偿215万
近日,本网接到山西吕梁市方山县峪口镇疙针湾村民的实名反映:东泰集团永宁煤业2018年1月5日井下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煤墙坍塌导致工人刘艳(音)兵重伤,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运往陕西绥德,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215万的赔偿协议,刘艳(音)兵于1月10日下葬。
2月8日上午,本网与区域治理杂志社的记者一同赶到了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峪口镇疙针湾村。在该村一小卖部了解到,一月前本村刘艳兵在东泰集团永宁煤业干活时,不慎坍塌被砸死在煤井里,后来被拉到医院抢救,也没抢救过来。据听说赔偿二百多万私了啦。
另一群众说,刘艳兵的哥哥在峪口镇上开一斌斌汽修厂,具体情况可以向他了解一下,就完全清楚了。
于是,本网驱车来到了刘艳兵哥哥的斌斌汽修门市,刘艳兵的哥哥告诉记者说,大概是1月5日弟弟在东泰集团永宁煤业干活,煤墙坍塌把弟弟砸伤,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运往陕西绥德,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215万的赔偿协议,刘艳(音)兵于1月10日下葬。
从死者刘艳(音)兵哥哥口中得知,刘艳(音)兵1982年出生,36岁,死者妻子刘小花(音),一儿一女两个孩子。
当地煤炭局参与调查落实等待结果
为进一步反映此事,2月9日本网和区域治理杂志社记者把此事故的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映到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煤炭局并要了张峥嵘局长的联系方式,随后本网与张局长已短信方式告知,张局长回复好的。
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大环境下,为什么瞒报事故的问题仍然敢于顶风而上?一位长期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同志对本网分析说,当前存在瞒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一些矿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害怕上报后停产整顿影响经济收入;二、当地政府官员为了粉饰太平,唯恐上报后影响政绩,实行大事故小报,小事故不报;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在金钱和利益的驱使下与矿主勾结,发生事故后替其隐瞒或包庇真相。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事故瞒报》的相关法规规定。吕梁市离石区相关部门将怎样处理此事件?此次矿难上报了吗?那些参与瞒报的责任人将受到如何样处理?。
山西省晋政办函(2017)138号文件
山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控制控制严控控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应急救舢管理,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舢“五到位”,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各市人民政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得安排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对接、做到无缝衔接,确保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促使山西省煤炭行业科学、安全、可继续发展,1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得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山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通知》呈现,从2018年1月1日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暂时负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方山西管理得44座国有重点煤矿得安全监管,条件成熟后,全部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除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得国有重点煤矿外其他262座煤矿得安全监管工作"中国焦炭期货网:焦煤期货、焦炭期货开户服务平台"今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除306座煤矿名单以外得新建(含整合)煤矿得安全监管工作,由煤矿所在地得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国焦炭期货网:焦煤期货、焦炭期货开户服务平台"《通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得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控制控制严控控制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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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第七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根据我国《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以上安检、煤监等部门,县煤监部门在2小时内上报省煤监部门、县政府等。那么到现在陕西省相关部门是否知晓事故的详细经过,尚未得知。
《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弟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东泰集团永宁煤业的1月5日的事故是否涉嫌瞒报?瞒报背后有什么利益链条?我们也许不得而知?对此事的进展本网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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