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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蟋蟀这一民俗娱乐活动已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它都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学术界更是对其鲜有重视。但斗蟋作为在中国流传了千百年的传统社会嬉戏,不仅自己内部秩序井然,而且其能为更大的民间社会秩序的构建不断产出观念和制度判准。对此应该如何解释呢?
到目前为止,千百年来的中国到底有多少人在“虫季”从事斗蟋蟀呢?这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根据上海玩虫人的感性认识,在上海这样的城市每年到山东收虫的人不下几万,而参与斗蟋蟀的人可能数倍于此。加之各类相关买卖从业人员,保守估计,每个“虫季”全国沉浸在斗蟋蟀这一民间游戏的人数可以以几百万计。
在现实的斗蟋者那里,存在着对斗蟋“官方”和“民间”两种态度。这两种态度大多数时候相互分裂和背离,但吊诡的是它们同时又相伴并存了千百年。
所谓的“官方”态度在此处意指朝廷或政府主张的态度,或者用现在的话说意指一种官方正式的主流意识形态。现在考察历史上这种“官方”的态度只能通过相关书籍中的书写和记载来考察——主要呈现在各朝代的“蟋蟀谱”中。总结其间对斗蟋蟀的态度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是“留意于物”,即它是一种可以上瘾的嗜好,斗蟋蟀的人愿意让自己沉溺于其中而导致人性被外物(蟋蟀)统驭的堕落,如贾似道玩虫误国;
第二种是把其当作可以赌博赢钱的游戏——把斗蟋蟀作为赌博手段。即使到了现代,一提到斗蟋蟀,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博彩。对这一点,历朝主流话语大多把通过斗蟋蟀赌钱看成“贾(贾似道)之流毒”;
第三种是“借物抒情”或“寓意于物”,官方话语认为这是玩蟋蟀的最高境界。所谓“听其鸣,可以忘倦;观其斗,可以怡情”。
这些“官方”的答案中埋设了价值判断,即它告诉人们:一是不能沉迷于物和嬉戏(斗蟋),它们会导致人像贾似道那样误国、误民;二是不能通过斗蟋蟀博取钱财,对于市井小民而言,赌博可能导致对家庭和社会的极大破坏;三是我们应该像那些文人墨客那样,把斗蟋蟀看成颐养性情的手段。也就是说,真正值得遵从的只有第三种。但老百姓怎么可能人人都效仿并试图让自己成为文人墨客呢?
在现代场景中,官方主流话语中把斗蟋与国家禁止和打击的“黄、赌、毒”中的“赌”联系在了一起。所以,在最初开始调研时,笔者的采访对象在谈话时都非常小心,他们谨慎地使用自己的语言,非常“官方”地表达对斗蟋的看法。甚至一些斗蟋者自己参与斗蟋几十年,但他居然劝说笔者不要接触这一“游戏”。
斗蟋界有名人物、年过古稀的“岚老师”便是一例——他坚定地把斗蟋看作一种民俗文化,认为将其用于赌博是“世风日下”。“岚老师”声称:
“斗蟋是中华民族非常宝贵的民俗文化,‘雕虫小技,博大精深',几个老友相聚一堂,大家一边聊天一边欣赏各自的蟋蟀,不服了就出来一斗,赢的洋洋自得,输的下次扳回来。玩虫给人增添了无限情趣。贾似道斗蟋蟀丧国,这是对后人的警示。现在赌钱之风太盛,大部分人斗蟋蟀就是为了赌钱,但是十赌九输,输了就耍阴谋诡计。现在斗蟋蟀混乱不堪,民俗文化被破坏得已经不成样子了。”
这种公开场合发表的态度看似很有道理,也与所谓主流话语毫无矛盾。后来笔者才知道,事情并非如他所说得这么简单。这位“岚老师”收蟋蟀并不全是为了情趣,其很大目的在于将收来的优质蟋蟀送入斗蟋场,自己收取“喜面”,也即平时人们惯称的“抽成”。如此看来,这位“岚老师”在公开场合对斗蟋态度的宣称和自己的行为呈现了严重的分裂。
这种分裂的原因很显然不能简单地通过“虚伪”或“爱慕虚荣”这种具价值评判性的语言给出答案。其背后折射的是中国从古到今一直存在的“官-民”二元结构。所谓的“官”不仅仅是指官员和官僚系统,更主要的是在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下的官方话语所构建起来的意义系统;而“民”不仅指民间社会,更是指以民间文化为主要呈现形式之能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民间意义系统。
这两种意义系统是如何分裂的,个人在分裂的意义系统指引下又如何能保持自身的和谐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到历史中去尝试着寻找答案。
斗蟋这项活动从诞生以来,就与赌博如影随形,这使得这一世俗娱乐名声不佳,历代都有指责声。从不少史料中我们均可看到,通过斗蟋赌博,如果数额巨大,的确可以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宗族的兴衰。民间流传的“十赌九输”用在斗蟋这一游戏上尤为确切。
更深层次地,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团体与个人的关系极为松散,因此家庭生活就成为社会结构构建的“大本营”。“从中间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消融了个人与团体这两端。”
即使按照现代社会的解读,斗蟋这种不理性的赌博行为,不论是让一个人一夜暴富还是让他“顷刻破产”,都是严重危害人们社会关系稳定的。所以要把其归在“黄、赌、毒”之列而予以严格控制和严厉打击,更何况在缺乏类似于“现代民法”这种调节手段的传统社会。
既然中国人通过特有的办法塑造出了生活、自然和宇宙的和谐,那如何理解斗蟋蟀这一古老的民间游戏中存在的认识与行为的紧张和分裂?
一方面,官方和民间的主流话语反复叮嘱告知:通过斗蟋蟀赌博是违反伦常和规范的,甚至很多斗蟋者对此也深以为然;另一方面,斗蟋蟀的主体是所谓的“市井小民”,他们绝大部分斗蟋蟀时会涉及博彩赌博。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斗蟋蟀赌博在法律上属于聚众赌博,是被明令禁止的,参与者有被抓、面临治安处罚和罚款的风险。难道人们冒着与主流话语、意识形态甚至社会规范和法律对抗的风险,是因为斗蟋蟀背后有巨大经济收益,足以弥补各种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吗?事实上并不是这样,斗蟋蟀的人都知道“十赌九输”。在斗蟋界活跃了十余年的“安哥”对此深有体会:
“赌,一方面是人的天性,有些人就愿意赌。另外你也看到了,斗蟋蟀的有几个像你一样有正式稳定工作的?没有收入来源就想着靠赌来‘翻翻本’,结果越赌越输。老弟,你记住,不管多么熟悉多么亲,在(斗蟋蟀)场子上坚决不借钱给别人。”
作为一个几十年如一日斗蟋蟀的人,不仅见证了在斗蟋蟀中“十赌九输”的现实,而且说出了“斗蟋蟀的没一个好人”的惊人之语。这是一个更大的,并且是发生在斗蟋蟀群体内部的认同分裂——一批坏人,为了自己的贪欲在斗蟋蟀这场历史的嬉戏中不断输钱。这样的分裂足以让“斗蟋蟀”失去任何存在的合法性。但斗蟋蟀作为在中国流传了千百年的传统社会嬉戏,不仅自己内部秩序井然,而且其能为更大的民间社会秩序的构建不断产出观念和制度判准。对此应该如何解释呢?
这种矛盾、紧张和分裂下的千百年和谐很显然不能从个案的事实得到解释,我们必须进入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安排的内部寻找答案。如果斗蟋蟀中产生的紧张和分裂恰好正是整体社会结构和文化构建的动力,或者是整体社会结构和文化的功能性需要,那我们的问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本文摘自《隐遁的社会——文化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斗蟋》第二章,作者牟利成,篇幅所限有删节。图片源于网络,侵删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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