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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刘某在西藏服役,在一次边境巡逻任务中受伤,留下了残疾。刘某退役后,因为身体残疾一直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刘某无奈之下找到当地民政局,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工作。但是当地民政局拒绝了他的请求。
那么,退役军人可以要求民政部门安排工作吗?——重庆 赵先生
答:刘某可以要求当地民政部门安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残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有劳动能力的退役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因此,刘某可以要求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安排工作。民政部门不安排的,刘某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话,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军路阅读延伸: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实现“城乡一体”,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不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满服役期士兵,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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