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关于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变为“3年”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去年11月,四川德阳旌阳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就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了激辩。最终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应遵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判决,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年前出借25万
《民法总则》实施后提诉起讼
2014年7月4日,原告梁某借给被告刘某25万元,但针对这一笔借款,双方却分别拿出了两份不同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至2014年8月3日),另一份合同上,双方则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近6个月的借款时间。原告表示,在借款期满后,她多次向被告催要钱款未果。直到2017年10月12日,梁某将刘某及其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告上法庭。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原告当庭反驳道,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由2年变更为3年,本案起诉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而对于同一笔借款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存在两个不同借款期限,被告持不同意见,但承认了曾经与原告口头约定延期偿还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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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旧法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早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
按2年诉讼时效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院认为,在前者尚未废止的前提下,后者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法律溯及既往效力的司法态度,结合后者的立法背景,就本案而言,应按2年诉讼时效判定。“本案中,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原告按照旧法(《民法通则》)计算的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如果因为新法的实施而赋予原告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这不太合乎逻辑,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稳定社会秩序的本意。”本案承办法官霍红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基于此,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遵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已经届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则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为3年。
而本案,原告主张借款的诉讼时效无论从2014年8月4日起还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原告2017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均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的主张已丧失胜诉权,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本案是否适用此情形,霍红表示,原告虽然称其曾多次催要钱款,但并未就此部分事实进行举证,进而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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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你真的搞懂了吗?
☆原告诉讼时效起算日期该怎么算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由原、被告哪一方来负责举证
☆诉讼时效已过,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20年最长诉讼时效在实践中一般如何应用
1.《民法总则》188条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何证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日期?
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茂梅:法律中的“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知道了”,而应“该知道”是指“按照常理已经知道”,这两个时间节点都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点。比如在借款合同关系中,明确约定了借款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偿还借款,实际到了这一天的时候,借款人没有还款,这个还款到期之日就属于“权利人知道”的日期,也属于原告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
2.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应由原、被告哪一方来负责举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罗柯: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在诉讼时效内的,和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都要举证。即原告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则应当对其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
周茂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主张诉讼请求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通常原告不需要对自己权利尚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举证,除非在起诉时已经明显过了两年或三年的诉讼时效,那么此时,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知道的时间”晚于“法定的起算时间”,或者证明诉讼时效适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3.对于原告来说,诉讼时效已过,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原告还有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债权人权利?
罗柯:超过诉讼时效意味原告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仍能受偿。债权人希望权利得到保障的主要途径是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判决,借助公权力救济。但债权人应及时行权,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是现代法治强调的法律秩序,尽快解决纠纷,尽快让社会关系趋于稳定。
周茂梅: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过,意味着原告丧失了胜诉权。但法律对诉讼时效问题仍有救济途径的相关规定,比如适用“中断”、“中止”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确已经超过了两年,原告在此期间如果持续不断地向被告主张还款,索要债务,则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还款之日起,重新起算。原告即使是因为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原告仍然可以基于债务事实,与被告重新达成新的协议,从达成新的协议之日起,重新主张权利。
4.20年最长诉讼时效在实践中一般如何应用?如果双方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是否意味着借条效力为20年,即举债人还款期限为20年?
罗柯: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诉讼时效指的是,在什么时间提起诉讼,会得到法院对胜诉权的支持和保护,而且诉讼时效不限制起诉权。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当然,如果在司法审判中,对方不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来处理案件,对方如果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才会审查该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周茂梅:人民法院保护民事诉讼权利的最长时效为20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但这20年也包括了“中止”、“中断”的情形,不管怎样“中止”、“中断”,最长不超过20年。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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