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高某和妻子赵某某将自己抚养了24年的养子小高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小高的收养关系,并主张其一次性补偿自己抚养费、培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万元。
小高出生刚满六个月的时候就被父母托人送给了泗阳县某村的高某和赵某某代为抚养。期间小高的生母多次支付小高生活及读书的各项费用。但也正是因为小高的亲生父母与小高联系稍显频繁,这让高某一家心中很不是滋味。尤其在小高成年后,老两口和小高常因生活琐事及其亲生父母的探望而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最终无法再共同生活。因而高某和赵某某将小高诉至泗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高给予经济补偿。
本情
法院审理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原告与被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应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培养费的诉讼请求,因依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故对抚养费、培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高某、赵某某与被告小高的收养关系;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注:以上图片均来源网络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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