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芜湖的不少小区都出现了
业主与物业为停车位和收费等问题发生激烈矛盾
甚至大打出手,闹得沸沸扬扬
而就在今天芜湖市发改委和
芜湖市住建委共同发布了
《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快来看看
以后咱们物业费和停车费到底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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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
1.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2.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3.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首先保证住宅小区业主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制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售”方案,对车位数量、位置、价格进行公示。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合法经营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规定标准约定停车收费;
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或合同未约定的,如需调整或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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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服务&共用设施设备收费管理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市区分批开发、分批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合理的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十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单列单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未交费的,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违约金。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运行所需电费按户分摊,一层住宅免收,二层收取20%,三层收取50%,四层以上全额收取(含四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履行完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另外附上小区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
芜湖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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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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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在哪个小区?是哪家物业公司管理?
你觉得你家小区物业收费合理吗
留言区见!
也可加房小黑微信聊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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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以实际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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