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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排版丨严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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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该司法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
这8种情形具体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据了解,司法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
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确立了重新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遵循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则。规定了几种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包括申诉审查、重新审理期间出现的应当中止、终结的情形,撤回申诉、撤回赔偿申请等情形。
申诉期限不受限制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不过,《规定》并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并在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利义务转移情形下申诉主体问题时吸收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方面规定效力所及的范围,更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申诉权。
与此同时,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规定》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例如,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该负责人表示,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不应被滥用,如果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又申诉或者赔偿请求人再次申请赔偿,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对方造成诉累。
来源|澎湃新闻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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