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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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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

有关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

为了持续加强军队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官兵福利待遇,更好地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服务,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供给制学员和士兵。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和职工相关福利待遇,国家和军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队有关福利待遇规定,现行规定未予明确或者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工作性保障

军队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单位无法保障的,应当优先选择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因任务紧急或者公共交通保障不便的,可以乘坐出租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费用经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在《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明确的市内交通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从本单位差旅费中列支。

军队人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手机的,因工作需要开支的通信费,可以在每人每月200元限额内报销,从本单位(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军队人员执行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不能回原单位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每人每次补助早餐20元、午晚餐各40元,从本单位差旅费中列支;不符合享受夜餐补助费条件、临时加班到零点以后的人员,可以在每人每次20元的标准内购买加班食品,从本单位(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军队人员因工作需要购买和查阅图书资料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图书资料费不得发放给个人。

休假探亲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休假探亲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年度工作,加强计划管理,为官兵休假探亲创造条件。不得随意中途召回休假探亲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休假探亲时间应当安排补休,分段休假探亲的差旅费应予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导致未休假探亲或者未休满假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全年工资收入(全年基本工资+全年津贴补贴+年终奖励工资)÷261天×未休假天数×200%,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军人职业津贴。因个人原因不休假探亲,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假探亲天数的,不予补偿。

严格落实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息制度,除担负战备值班、演训演练、科研实验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执行军委总部有特殊要求的紧急任务外,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等休息时间安排工作。

军队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担负值班执勤等任务的,应当安排调休。不得以发放经费补助代替调休。

科学安排疗养计划,将驻海拔4000米以上高原部队和一类以上岛屿营级以下干部及中级以上士官,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官兵,纳入疗养保障范围。

特种岗位人员参加特勤疗养的时间,不计入年度休假探亲时间。

救济和慰问

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福利费的救济解困功能,军队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变故等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应该给予救济。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准确了解掌握所属官兵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一般每半年集中研究1次,情况特殊的及时给予救济。救济以发放现金为主,救济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部建立福利费专项补助制度,对地域性灾害严重、家庭受灾官兵相对集中的大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伤病残人员、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随军遗属在春节或者中央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时节,单位应当安排看望慰问1次,可以带慰问品或者慰问金,具体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确定,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需经费由组织看望慰问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从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慰问品、慰问金除军队人员管理单位统一安排赠送外,其他单位不得赠送。

家属来队保障

租房补助所需经费从本单位营房管理费中列支。因新组建、扩编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寓住房保障缺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总部给予补助。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普通住房市场租金均价的,按照上一年度租金均价确定当年租房补助费标准;未公布的,由省军区系统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军队人员异地调动其配偶不随迁的,现任职单位可以为其安排公寓住房或者宿舍,不得发放租房补助费。因个人原因在外居住的,单位不予补助。

军队人员家属临时来队探亲和遇有疾病等情况时,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接送。

子女集中上学的,单位可以安排班车接送。

营级以下分队官兵家属临时来队探亲,所在单位可以在部队内部安排一次加菜,所需经费从分队掌管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士兵伙食费。

节日退役纪念

各单位应当安排好官兵节日生活,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适当调剂改善伙食,在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可以自制或者购买元宵、粽子、月饼等节日食品用于集体就餐。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团拜、联欢等活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以购买适量的水果、糖果等食品用于节日集体活动,但不得发放现金和礼品。

官兵退出现役时,团级以上单位可以在每人500元的限额内,统一定制发放具有军旅特色的纪念品,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图为2015年3月19日解放军报刊发文章《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规定》规范完善军队人员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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