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六条【公司名称】
2.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
3. 第二十条【公司应考虑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
4. 第二十四条【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5.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6.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要求】
7. 第四十条【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
8. 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
9. 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10.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11. 第五十一条【股东出资催缴】
12. 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制度】
13. 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4. 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
15. 第七十一条【公司解任董事】
16. 第八十六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7. 第八十八条【股东出资补足义务】
18. 第一百零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参照适用】
19. 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
20.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例外】
21. 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22. 第一百三十七条【须经审计委员会通过事项】
23. 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禁止股票代持】
24.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
25. 第一百四十五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章程应记载事项】
26.第一百四十六条【类别股股东会决议事项】
27.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发行股份】
28.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发行新股】
29. 第一百六十三条【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30.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
31. 第一百六十九条【履行国家出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的主体】
32. 第一百七十条【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33.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4.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35.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36.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37. 第一百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8.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责任保险】
39. 第二百零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
40. 第二百零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和管理职权】
41. 第二百零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
42. 第二百一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时间】
43.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合并无须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44. 第二百二十五条【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45.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少注册资本法律责任】
46. 第二百三十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47.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简易注销】
48.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注销登记】
49. 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违反信息公示事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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