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荒唐!就一栋烂尾楼,房没给我,货款也没给我,竟然还要还贷款,不如去抢!”
相信这绝对是把所有积蓄购买房子之后遇到的最可怕的噩梦!你房没有交付,贷款也没有到客户手里,却想着客户做冤大头,这不就是强盗逻辑吗?
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就报道了这样的一宗案件,其中事件发生的原委及经过纯属荒诞,实在让人愤怒。
福建福安,一女子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谁曾想到,没过多久她买的楼盘就停工成了烂尾楼,而且一直没有复工的迹象,还了两年房贷后,女子终于忍不可忍,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不还房贷。
(案件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案件经过:
这套房子是陈女士结婚后,和丈夫一起买的新房,购买时间是2014年5月,首付21万余元,贷款了44万,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是两年后,2016年9月30日。
当时烂尾的楼盘还比较少,陈女士根本没有想过,自己买的房子会烂尾,结果呢?
还没到交房时间,楼盘就突然停止施工。最开始,陈女士还抱着希望,觉得开发商会想办法解决,恢复施工,但事实证明,陈女士错了,直到她到法院去起诉,涉案楼盘都没有复工。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只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超过三个月,陈女士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结果不出所料,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注意,陈女士买房子时,除了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和银行签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也一并判决解除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
对于解除购房合同一事,开发商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发放的贷款,应该由开发商一方还,还是由开发商和陈女士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有不同看法。
银行表示,陈女士买房子时和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签了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除后,王某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还要自己继续还贷一事,陈女士不服,当即表示不同意,贷款是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上的,又没给我,凭什么要我继续还房贷?
从法律上讲,陈女士要不要继续还房贷呢?
民法典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通俗地讲,就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无法返还就赔偿对方损失。
对此,陈女士、开发商和银行三方都没有异议,合同解除了,应该退还嘛,问题是,应该由谁来还呢?
开发商两手一摊,银行你别看我,我愿意还钱,但关键是我现在没钱,于是银行把目光锁定在陈女士身上。
陈女士不同意继续还贷,并拿出了商品房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陈女士认为,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贷款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退还收受的购房贷款。
但是,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说法也有道理,借款合同上写的是银行和陈女士的名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解除后,陈女士也要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法在审过的类似案例中表示,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购房人归还贷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明显不合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终,最高法以违反公平原则,判了银行败诉,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回归到本案,本案的一审、二审都支持购房人的诉讼请求,但银行不服,又申请了再审。
最后,再审法院审查后,让银行失望了,因为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没有问题,按揭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还款,购房人不用继续还贷!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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