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科技讯 1月9日消息,海信科龙今日晚间发布公告表示,今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格林柯尔权益纠纷案的判决书,法院判决格林柯尔与顾雏军十五日内向科龙空调赔偿人民币3015.12 万元以及利息。
科龙空调于2005年1月28日与格林柯尔三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环保制冷剂300吨,货款合计人民币4080万元。在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人员的控制及操作下,原告向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济南三爱富氟化工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78.3吨制冷剂(合同价款1064.88万元),并将4080万元中的三万元解付,将4077万元的汇票背书至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科龙空调认为,以上被告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科龙空调于2006年向佛山中院起诉并获得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