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张颖 马坦 记者 孙云)“感谢检察官想办法帮助我,真的谢谢你们!”三八妇女节到来前夕,杨浦检察院收到了李某等多位外来务工妇女打来的电话,向检察官表达她们的感谢之情。原来,杨浦检察院主动发现一起月嫂被集体欠薪的案件线索,通过支持起诉协作机制为她们解决了难题。
2022年6月,杨浦检察院在常态化走访区仲裁委时,了解到李某等60余名月嫂与上海某家政公司存在劳务纠纷。因被欠薪群体庞大,区仲裁委依托前期与区检察院建立的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向检察院移送了相关线索。
经查,自2021年起,李某等人相继进入上海某家政公司担任月嫂,该公司却长期未支付劳务报酬,被欠薪的月嫂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多次催讨未果后,李某等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然而,仲裁部门经审查发现,李某等人与该家政公司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李某等人燃起的希望破灭,为了谋生,她们只能继续到全国各地务工,但是欠薪这件事一直是她们的心病。
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区人社局,核实了被该公司欠薪的月嫂名单及被欠薪的事实,并实地走访了该家政公司。经了解,该公司由于管理经营、股东矛盾等影响,现阶段经营状态不佳,公司与月嫂们虽结算了工资数额,却无法全部支付。
“该事实涉及人数众多且工资金额较高,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在充分了解李某等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且存在实际困难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分批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她们维护合法权益。因月嫂们分散在全国各地,检察官采用电话、视频的方式核实人员身份,逐一确定每人的欠薪金额,耐心向其讲解法律流程,协助她们制定证据材料清单等。在厘清案件事实后,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2022年10月起,法院陆续以线上方式开庭审理了该批案件,杨浦检察院出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庭审中,双方都具有和解意愿,检法共同加强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对个别在利益分配方面存在争议的,检察机关协调双方沟通形成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法院据此出具了相应的调解书。
法院调解结案后,承办检察官一直关注案件的履行情况,一方面敦促法院继续调查该公司财产状况,另一方面将该公司拖欠劳务报酬、管理制度漏洞等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通报,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监管。检察官表示,将对本案持续跟踪监督,尽最大努力帮助月嫂挽回损失。
上海市公务员局介绍,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将于3月16日至3月20日期间举行。各招录单位具体面试通知预计将于3月10日后发布,考生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并于3月13日上午10:00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
东方网记者程琦3月8日报道:记者从上海市药监局获悉,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条件批准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谷美替尼片上市。该药品适用于具有间质-上皮转化因子(MET)外显子14跳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这是上海今年获批的第3款国产1类创新药。
三八妇女节前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隐私权纠纷一案中的受害人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杨浦法院获悉,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上海杨浦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上海杨浦法院介绍,吴女士(化名)因与丈夫叶先生(化名)感情破裂,搬离两人的共同住所,借住在外。三月后,吴女士起诉离婚未果,时隔一年余,吴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该案现仍在审理中。
然而在这期间,公公叶老伯(化名)竟多次跟踪吴女士,甚至导致吴女士报警求助。在出警录音中,被告叶老伯坦然表示“跟过,我肯定跟的,她离家出走,住在什么地方不告诉我”“只要她居住在这里就会一直跟着”等内容。
由于叶老伯的跟踪行为,吴女士精神紧张、担惊受怕,表示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规定,妇女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现被告叶老伯的非法跟踪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吴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吴女士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上海杨浦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叶老伯对申请人吴女士实施跟踪行为。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及辖区公安机关、居委会。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罚款、拘留,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法官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和《规定》确立并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审理和送达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规定。
本案的裁定,一方面,详尽解释了“暴力行为”的定义,《规定》明确了跟踪行为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的暴力行为,更周延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为预防和惩治家暴增添了一道安全锁;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的范围,《规定》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