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优化生育政策:生三孩产假延长90天、父母新设育儿假
延长婚假、产假,新设育儿假……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同时,条例还取消了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规定。
备受关注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根据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九十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
强化配套支持措施,一是生育方面,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事项联办。二是养育方面,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母婴设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举办托育机构。三是教育方面,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条例还明确了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条例规定了帮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对于符合条件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发放一次性救助金,购买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开展健康体检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公办养老机构以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数据统计,近年来河北省出生人口数量呈明显下降态势,需要依法保障三孩生育政策在河北省落地实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河南计生条例拟修改:子女3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育儿假
人口问题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今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拟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删除条文9条、新增5条、修改17条。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草案)》明确,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外,《决定(草案)》还明确了夫妻双方育儿假,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优化生育政策
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决定(草案)》实施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明确育儿假
子女3周岁范围内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
《决定(草案)》提出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设立父母育儿假。
“明确育儿假,是河南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既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当前育儿理念。”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王小平说。《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视为出勤。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时或者住院期间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母婴设施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决定(草案)》还规定,针对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