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的利诱下,社保局副局长私自登录社保系统,擅自修改后台数据,为外省籍人员虚构社保缴费记录后,违规办理七批次共计109名外省籍人员的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按照每人1万元或1.2万元的标准收受好处费,共计114.4万。
最终,当事人获刑三年,并被处罚金16万元。
◎文/图 新法制报记者 戴平华 吴强
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利益面前 他思想防线动摇了
2021年1月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刑事判决书,记录下了卓某某陷入深渊的过程。
2018年7月,山东人刘某某来到赣州市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找到时任南康区社保局副局长卓某某,咨询能否在该局办理外省籍人员的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卓某某以没有相关政策为由拒绝了。
事后,卓某某多次接到刘某某的来电,对方向他介绍养老保险补缴如何规避风险的案例,并向卓某某许诺,每办理一个人的补缴业务,给予好处费1万元。
金钱诱惑面前,卓某某的防线动摇了。
2018年11月,为了验证刘某某所讲方法的可行性,卓某某答应了同姓卓某的请求,为卓某及其妹妹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使两人获得养老待遇。
随后,卓某某利用其维护社保局系统后台老数据的职务便利,为卓某及其妹妹各伪造了七年的缴费记录。卓某某告知卓某,每人各需补缴保费12.7万余元。
卓某随后将两人保费共计25余万元转至卓某某的账户上,然而卓某所不知道的是,事实上,卓某某仅为他两兄妹各缴纳保费7.8万余元,剩余的9.7万余元据为己有。
疯狂作案 收取好处费114万余元
在尝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获得成功并尝到甜头后,卓某某答应了刘某某的要求。
2018年12月起,卓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所获取的兰某、商某的账户和密码,私自登录社保系统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擅自修改后台数据,开始为刘某某提供的外省籍人员虚构社保缴费记录。
刘某某在通过卓某某成功办理第一批9人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后,还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商业伙伴,即同为山东人的田某。田某在明知刘某某要向卓某某支付好处费的情形下,积极为刘某某整理、汇总客户资料。
2019年6月16日,田某以父亲田某某的名义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并通过刘某某将该卡交给卓某某使用。此后,田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向该卡内转入行贿款共计32.4万元。
2019年7月中旬,此时,卓某某已为刘某某等人办理了7批次共计109名外省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并按照每人1万元(第一批至第五批共计82人)或者每人1.2万元(第六批至第七批共计27人)的标准,收受刘某某、田某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的好处费共计114.4万元。
据悉,这些办理补缴业务的人,系山东省、重庆市等非江西省户籍的人员,并不具备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条件。但在刘某某的引诱下,卓某某却通过虚构社保缴费记录的方式违规为他们办理跨省补缴业务,并将之变成了一条敛财之路。
东窗事发 嫌疑人被刑拘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7月下旬,南康区社保局邓某在自查中发现养老保险缴费异常,立即向南康区人社局局长刘某汇报,刘某随即指示区社保局对卓某某的涉案情况进行稽核,并将卓某某调离至南康区农保局。
卓某某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同年8月7日,他向刘某坦陈自己违规为外省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事实,但未告知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此外,卓某某还将收受的银行卡抛弃了。田某随后通过其父亲挂失该卡并将卡内余款51万余元转走,其中包含卓某某收受的32.4万元。
同年8月12日,南康区人社局将卓某某违规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并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移交至区监察委员会。同年8月27日,南康区公安局对卓某某立案侦查,当日,卓某某被刑事拘留。
刘某某则在民警的规劝下,主动前往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宁站派出所投案。田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前往赣州市南康区接受调查。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卓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数罪并罚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0年8月20日,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诈骗罪、受贿罪,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田某犯行贿罪。
南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卓某及其妹9.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违规办理109名非江西省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收受刘某某、田某给予的114.4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卓某某行贿,被告人田某明知刘某某向他人行贿,却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某、田某的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卓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卓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受贿和诈骗犯罪所得,2021年1月5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卓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3月18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南康区人社局,试图就该案进行采访,但该局以要走报备程序为由,称暂时不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