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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追诉漏罪,使被告人得到应有惩戒;后又提出抗诉,确保刑期在量刑幅度内……2月17日,记者从万柏林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提出抗诉的李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经得到市中级法院支持并改判,李某相较于一审减刑3个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46岁的李某是我省盂县人,2020年5月8日,他因在住处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在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批准逮捕李某时,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还有贩毒嫌疑,遂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经审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李某先后18次向4名吸毒人员贩卖冰毒。2020年4月至5月,李某多次在自己位于杏花岭区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吸食冰毒。同时,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万柏林区检察院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确定量刑建议。2020年10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李某多次贩毒,累计不足10克,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万柏林区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时发现,该案对贩卖毒品罪单罪判决突破了量刑幅度,遂依法提起抗诉。
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李某贩卖毒品罪单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陈娜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