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卫一男子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导致其当场死亡)
黄某某,男,1981年,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宁E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应理南街旭日隆祥北区西门口路段处时,与被害人吴某某由西向东横过应理南街时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树木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某系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赔偿70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向中卫市财政局支付树木损毁费750元。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提取黄某某、吴某某血液送检,经划分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从黄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从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43mg/100ml;吴某某系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宁E****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轮制动器合格、前部灯光信号装置合格、发生事故前(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71±3km/h(取整)可以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