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中村偷笔记本却不承认,法院“零口供”判他9个月!)
日前,佛山禅城法院发布一起偷窃案件。陈某窜入禅城城中村某出租屋偷走笔记本电脑,被抓后却一言不发。在”零口供“的前提下,法院通过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盗走电脑,庭审中却一言不发
2018年1月6日10时30分许,陈某来到佛山禅城区教子村某出租屋,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撬开门锁偷偷进入房间,盗走麻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2018年3月2日,民警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搜获作案工具一批。
2018年7月4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证实陈某在失窃地点开锁进门并抱着物品离开。被害人麻某也表示,2018年1月6日其在出租屋里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出租屋房东梁某在得知租客麻某丢失一台笔记本电脑后,通过出租屋内安装的监控录像视频,辨认出陈某就是开锁入户盗窃的男子。
根据上述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却一直保持沉默,不作任何辩解。
判决:陈某获刑 9 个月,罚金 1000 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虽然陈某归案后至开庭一直保持沉默,但公诉机关提供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足以证实陈某入户盗窃事实。
禅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实施上述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证据确凿亦可判刑,被告人勿存侥幸心理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尽管被告人陈某对盗窃事实未予供认,但在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犯罪的情况下,依然能将陈某定罪量刑。禅城法院的法官表示。
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甚至完全否认,出现“零口供”案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官规劝被告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归案后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