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侨捐赠出资项目享有“冠名权”)
商报讯(记者 胡锐)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这是贵州正式立法保护华侨捐赠权益,新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指出华侨捐赠出资项目,可享有“冠名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海外华侨华人已增加到23多万人、归侨侨眷增加到22多万人,全省侨务资源总量不断扩大,贵州一跃已成为全国重要的新兴侨乡省份。2014年和2015年两年时间里,仅全省侨办、侨联系统受到的款物合计达到了1.43亿元。这些捐赠对贵州的公益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卫生、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中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然而,在华侨捐赠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规范的问题,比如受赠人责任不够明晰,捐赠财产管理不健全,违背捐助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等诸多问题时有发生。 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明确,捐赠人是指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受赠人是指本省行政区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捐赠人的权益,该条例规定,捐赠是自愿行为,不得强制劝募和摊派。捐赠时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的用途。同时,在受赠财产的管理上,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制度。捐赠人可以委托或者指定有关单位对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在捐赠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该条例指出,捐赠人对其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标志。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由受赠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可以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 |
(原标题:华侨捐赠出资项目享有“冠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