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杨克俭减刑一案)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安狱减字第
号
罪犯杨克俭,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绑架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2年9月4日交付云南省安宁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满日期为2024年10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法院判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家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并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二、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
三、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工,在从事编织袋生产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生产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奖励情况
该犯在二O一四年九月至二O一六年四月的改造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并被评为二O一四、二O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克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一六年 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杨克俭档案材料共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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