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国兴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汉监减建字第0307号
罪犯李国兴,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上早禾洞村一组。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二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兴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兴犯抢劫罪,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于2009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32年3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广东调犯李国兴在广东监狱服刑以及调入沙洋汉津监狱(2015年11月、2015年12月)期间共获得表扬1个,积极改造分子1次,嘉奖8个。根据省局鄂监发通【2016】5号文件通知精神,建议结转10个监狱季度表扬。
广东调犯李国兴在申报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审核期间获得1个表扬,1个记功,2个嘉奖。建议结转4个监狱季度表扬,2个嘉奖。
综上所述,该犯自调入我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从严情节有,暴力犯罪、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兴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