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小锋减刑一案)
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第四监减字第7号
罪犯王小锋,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涧口乡高湾村三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3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号刑事裁定,判处王小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390.6元。于2011年4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33年12月17日止。
罪犯王小锋在近期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6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被评为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5/0。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小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