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蔡志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蔡志明,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日入监,于2012年2月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因罪犯蔡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津高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起日为2013年12月20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志明,现在天津市天津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手工制作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我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接受改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4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
2015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
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
2014年获得第1季度季度奖
2014年获得第2季度季度奖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罪犯蔡志明未执行财产刑,且为二次犯,根据《天津市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试行)》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建议对罪犯蔡志明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