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左从林减刑一案)
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皖马监减字第 198号罪犯左从林,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施湾村第一村民组。因盗窃罪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11日以(2011)皖刑终字第000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止,于2011年4月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13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5日止。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违纪处理后能积极改正,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 。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1次、2016年2月表扬2次、记功1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