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春平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陈春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监减[2016]158号
罪犯陈春平,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陈春平追缴赃物价值11910元,发还失主(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于2012年5月入监,现在押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春平于2011年8月间,伙同他人在邵武市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
服刑期间悔改表现
罪犯陈春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平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