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高晓龙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16)辽07刑更184号
立案时间:2016年2月3日
辽西入监(2016)减字第26号
罪犯高晓龙,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现年28岁,汉族,辽宁省喀左县人,捕前住辽宁省喀左县公营子镇下三家村一组。2010年4月14日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以(2010)喀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7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朝中刑终字第00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7月6日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化情况:2013年2月20日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积276分,被记功3次(见卷132-133、148-149、186-187页),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晓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附:罪犯高晓龙卷宗材料共1卷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