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徐志荣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5)川雅监减字第 735
号
罪犯
徐志荣 ,男,生于 1974年3 月10日
,
汉族
, 出生地址
四川省犍为县 ,原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犍为县玉屏乡建设村4组2
。
小学 文化
,
1号
因
故意杀人(未遂)
罪,经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于
2013年06月20日 以(2013)石棉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处
有期徒刑十五年 ,
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被告未上诉
,于
经
以
刑期自
2012年10月17日
至
2027年10月16日
止,
于 2013年7 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刑期至
2027年10月16日 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下队以来,在民警的教育下更加懂得了改造的目的及意义,在
日常的改造中该犯做到了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认真遵守监规纪
律,能够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
行为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态度端正。劳动中该犯在凯盛车
间从事缝纫机操作工种,能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刻苦学习钻研缝纫
机操作技术,很快就能熟练上机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和车间管理制度,每月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积极
端正。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勤奋刻苦,遵守学
习纪律,努力完成作业,无迟到早退现象,该犯各科成绩平均达84.25
分。该犯有民事赔偿160144.91元,未履行。
经监狱考核,该犯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考核积分达120
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29
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 7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2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
徐志荣
予以减刑(假释)
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
徐志荣 卷宗材料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