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刘冬生减刑一案)
提请罪犯刘冬生减刑建议书
(2016)赣赣江狱减字第005号
罪犯刘冬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九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冬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2015年4月9日投入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病残加工劳动。
罪犯刘冬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3次:(15/8、10、12月)
单项表扬1次:( 15/12自学考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冬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