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国辉减刑一案)
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国辉,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文盲。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于2014年2月1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自觉接受改造,做到认罪悔罪。
遵守法纪、服从管教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够做到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服从管教,服刑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各项教育学习活动,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取得了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够做到服从分配,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监狱年度考核评审材料、行政奖励材料、罪犯陈国辉个人的思想改造总结材料以及罪犯小组的评议材料为证。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辉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7条之规定,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2016年1月29日研究,建议对罪犯陈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