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思明假释一案)
(2015)元狱假字第
号
罪犯陈思明,男,1967年06月04日出生, 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金龙镇金龙村石桥村民小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9月04日以(2007)普中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15年,附加没收财产3万元(已履行7500元),刑期自2007年03月07日至 2022年03月06日止,于2007年11月0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日减刑8个月, 2012年5月24日减刑1年, 2013年7月22日减刑1年, 2014年11月21日减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不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自觉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的管理,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接授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和技术的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学习秩序,成绩优秀;在劳动生产中,服从警察分工,劳动态度较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改造表现一般。
该犯从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的改造中获表扬二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陈思明
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
致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
月
日
附:罪犯陈思明卷宗材料共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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