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学武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范监减建字第0235号
罪犯王学武,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纪山镇金牛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沙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于2007年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干警交代的任务,表现较好。在劳动方面,该犯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对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民警交代的任务。在“三课”学习上,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内务卫生方面,该犯能遵守监狱制定各项制度,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内务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及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监狱四次表扬(2014年第2季度表扬、2014年第3季度表扬、2014年第4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表扬)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和法定时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罪犯王学武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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